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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殡葬中介乱象亟需迈过三道坎
2014/4/30 11:20:53  作者:  来源:新华网  浏览次数:3894  

记者日前走访江苏、安徽、四川等地了解到,殡葬中介乱象丛生,在助推殡葬暴利、扰乱殡仪市场的同时,也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整治殡葬中介乱象,遏制“死不起”现象的发生,受访人士表示,当前仍需迈过有“法”可依、准入门槛、监管合力这三道坎。

  有“法”可依:健全“缺失”的法律规范


  四川成都市殡仪馆馆长蒋鹏程表示,造成丧葬费用高、“死不起”的主要推手就是殡葬中介横行。由于文化和管制原因,一般殡仪馆很少做宣传,人们对殡葬业“敬而远之”,很多老百姓不知道殡仪馆的电话,造成信息不对称,给中介提供了可乘之机。

  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导致中介乱象丛生的根源所在。江苏南京市殡葬协会副会长阮锋表示,殡葬事务管理涉及多行业、多环节,常常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规范,对违法行为和事件缺乏明确的处罚措施和强制手段。在调整和规范一些管理和服务关系方面存在疏漏,使管理部门经常陷入无“法”可依、无“法”可究的境地。如缺乏对殡葬服务经营者的执业资质、经营行为以及竞争规则的规范;缺乏对一些禁止要求的具体处罚规定等。

  受访人士表示,国外在殡葬方面一般都有完善的法规体系。而我国目前的法规、文件,禁止性和原则性的条例太多,可操作性强的条例太少。针对个别地方存在殡葬中介服务公司托管医院太平间的做法,中部地区一位基层殡仪馆负责人坦承,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行,“但总感觉这样不对,不过我们也拿他们没办法。”

  安徽合肥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处长张年长告诉记者,《殡葬管理条例》中涉及殡葬中介的条例极少,第十二条规定: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其中的殡仪服务人员主要是指殡仪馆的工作服务人员,并没有明确对社会上的殡仪中介服务人员如何监管。”

  南京市殡葬管理处宣教科科长黄隽、阮锋等认为,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国内殡葬业发展实际,进一步加强殡葬法律法规建设。建议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执行可操作性入手,明确责权利,逐步整治和引导,让中介乱象失去滋生的土壤。

  提高门槛:源头规范“宰客”乱要价

  行业自律管理乏力,未能发挥应有作用。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所长李伯森等认为,殡葬行业协会作为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机构、行业利益的维护者和代言人,应是完全意义上的社团法人,不能附属于行政机关。但目前我国的殡葬协会大都是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大多由民政机关指派,这限制了协会的发展。

  记者了解到,目前,从事殡葬服务的法人抑或个人,入行没有统一的职业资质和标准,使服务提供的专业性和可靠性受到影响,也容易导致殡葬中介漫天要价。

  据介绍,目前,在合肥市工商部门以殡葬、殡仪为服务范围登记的商户共有100多户。合肥市民政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其中一些花圈店、寿衣店,实际上是不具备代理殡仪服务资格的。但在暴利驱使下,他们会不断扩大经营范围,存在超范围经营的现象。“一个人、一辆车就可以开个殡葬服务公司,还有很多无照经营的。”

  蒋鹏程告诉记者,目前,成都市场的殡葬中介,一部分有民政部门颁发的资质证明,更多的是无证经营。对于身陷悲痛之中的逝者家属来说,能帮助他们处理后事的正规中介还是有市场,但这个行业一定要有“准入制度”,提高门槛,引导中介正规经营。

  李伯森等建议,在我国对法人而言,开办殡葬服务机构除了一般的资金、场地要求外,必须要求符合殡葬执业资质,确保服务提供的专业性;对个人而言,必须获得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受过教育培训,每年要接受行业协会的职业资格年审,才能从事该行业。目前,民政部已在加快职业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但要提高殡葬行业人员乃至法人单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还需社会的更多参与,尤其是各级高校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监管合力:专门执法遏制价格“虚高”

  受访人士表示,当前政府部门在遏制价格“虚高”中,存在执法主体不明确,权责不匹配问题。按照规定,殡葬管理的执法主体应是各地民政局,然而由于工作繁杂、工作量大、人员配备紧张,实际上承担殡葬管理和执法职能的都是民政部门直属的殡葬事业单位,从而导致其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管理者和经营者的角色混在一起,影响了执法效果。

  黄隽表示,按照殡葬法规赋予民政部门的职责,殡葬管理部门根本无法独立完成对殡葬行政执法的整个操作程序,必须依赖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的配合来完成,执法主体相当分散。法律虽赋予了民政部门殡葬管理的职责,却没有给予相应的职权。在整个处罚违规治丧行为的活动中,行政执法主体过多,而民政部门仅有行政告知权和制止权,无行政处罚权,削弱了对殡葬事务管理职责的履行能力。

  监管“盲区”让一些中介乱象打了“擦边球”。张年长认为,殡葬中介乱象核心在信息源头,有了逝者信息就会吸引众多逐利的服务公司。民政部门的工作范围是从接收尸体开始,接收之前的一般归医院管理,由于管理存在疏漏,很容易造成信息被“倒卖”。

  合肥市物价局服务价格处处长周红表示,物价局不能为殡葬服务的市场行为进行定价或给出指导价,主要职责是监管在市场行为中是否出现价格欺诈。殡葬服务公司购买医院线人提供的信息,只能说是在市场行为中的不正当竞争。物价部门虽有执法权,但只能对价格欺诈行为执法,而不能对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

  针对这些问题,中国殡葬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原上海理工大学教授乔宽元建议,由于殡葬管理执法对象具有面广、分散、突发性强、执行难等特点,地方政府应召集民政、工商、国土、交通等部门,从中抽调专业人员,确定牵头单位,建立专门的执法队伍,加大对殡葬中介特别是对无照经营户的监管、查处,督促殡葬服务公司公开收费标准,切实遏制价格“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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