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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殡葬协会章程
2012/4/22 22:20:38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5148  

中国殡葬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殡葬协会(英文名China Funeral Association,缩写CFA)是由从事和关心殡葬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非盈利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依法行使行业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第二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尊重优秀文化传统,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会员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维护行业形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我国殡葬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了解和反映殡葬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和丧户的要求,向政府部门提出殡葬行业改革、发展的建议,协助政府实施殡葬行业的行政许可及有关法规、政策的落实。

    第六条 制定殡葬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管理全国殡葬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第七条 负责殡葬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承办殡葬行业特定资格考试事务,负责考试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第八条 负责殡葬行业质量管理,受理因产品和服务质量引发的争议、赔偿的协调。

    第九条 维护会员和从业单位的合法权益,调解行业内纠纷,协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间的关系。

    第十条 协助政府部门进行殡葬经营机构执业资格的检验和评估,承担殡葬服务机构等级的评审和认定。

    第十一条 组织开发并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举办殡葬设备和用品展销,提供信息交流、合资合作经营等咨询和协调服务,表彰对行业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十二条 对参加本会的地方协会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履行国际殡葬协会会员职责,加强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开展有关人员出国培训、进修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承担国际运尸业务管理,负责中国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的工作。

    第十五条 承办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为参加本会的地方协会,殡葬经营和殡仪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销售单位、殡葬科研、教育单位以及相关社会团体和管理机构。

    个人会员为参加本会的殡葬从业职工,热心和支持殡葬事业的专家、学者等个人。

    要求加入本会的外国人,港、澳、台胞,可授予名誉会员或邀请担任名誉理事、名誉顾问。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入会;

    (三) 在本行业内有一定经营规模或在本学科内有一定影响。

    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为: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 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 颁发会员证及会员单位牌匾。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 本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权;

    (五) 入会退会的自由权。

    第二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提供相关信息;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 按时交纳会费。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同时交回会员单位牌匾。

    会员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警告、严重警告和除名处分。

    凡被本会予以除名的单位和个人,如同时具有地方协会会员资格,由本会通知地方协会审议后同时除名。

    凡被地方协会除名而同时具有本会会员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协会向本会提议,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后同时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理事会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报经民政部及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事务,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常务理事会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决定和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决定和组织召开理事会;

    (三) 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除名;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五)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决定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殡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延长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任命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

    (五) 主持本会工作。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对会长负责。

    第四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按规定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四) 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五) 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五章 经费及使用原则和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国内外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兴办或管理与业务相关的实体所得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员会费须于每年三月底前一次交清。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必须事前接受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及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 修改后的本会章程,须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民政部审核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民政部及有关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3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原文   http://www.ynsd.gov.cn/zhfu/ShowArticle.asp?ArticleID=1101